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许可证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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