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九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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