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九十四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归档,并向相关档案馆移交。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