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国家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需要及时就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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