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