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在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内,可以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应急处置与救援需要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提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获取的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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