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并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