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二十二条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工作力量,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