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可以依法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与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责任由设立它的人民政府承担。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