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组织开展突发事件中的医疗救治、卫生学调查处置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危害。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