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七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度。
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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