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其应对管理工作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共同负责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根据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建立协同应对机制。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