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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