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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