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增强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性和实效性。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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