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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