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六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管控风险和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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