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