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十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对学生及教职工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应急演练,培养安全意识,提高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