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六十九条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