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