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