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八十八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协调其他地区和有关方面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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