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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