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