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杂粮包括谷子、高粱、大麦、荞麦、燕麦、青稞、绿豆、马铃薯、甘薯等。油料、食用植物油的安全保障工作参照适用本法。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