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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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宪...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粮食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优化粮食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统筹利用国内、国际的市场和资源,构建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粮食安全保障...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投入机制,采取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强粮食安全保障,完善粮食生产、收购、储存、运输...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家加强粮食安全科技创新能力和信息化建设,支持粮食领域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标准化工作,完善科技人才培养...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引导形成爱惜粮食、节约...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对在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十条 国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下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落实补充耕地责任,补充与所...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二条 国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禁止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禁止在国家...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十三条 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粮食和重要农...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严格的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量质并重、系统推进、永续利用的要求,坚持政府主...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质量和种植用途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调查和监测评价,采取土壤改良、地力培肥...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采取措施引导复耕。家庭承包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通过组...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十七条 国家推动盐碱地综合利用,制定相关规划和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挖掘盐碱地开发利用潜力,分区分...
第三章 粮食生产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三章 粮食生产 第十八条 国家推进种业振兴,维护种业安全,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加强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建设国家农...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三章 粮食生产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粮食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三章 粮食生产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肥料、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稳定供应工作,引导粮食生产者科学施用化肥...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三章 粮食生产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粮食生产合理用水需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三章 粮食生产 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进农业机械产业发展,加强农业机械化作业基础条件建设,推广普及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鼓励使用绿色、...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三章 粮食生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支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粮食生产技术,因地制宜推广间作套种等种植方法,鼓...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三章 粮食生产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加强粮食生产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三章 粮食生产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鼓励农业生产者种植优质农作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三章 粮食生产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合理布局粮食生产,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都应当保面积、保产量。...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三章 粮食生产 第二十七条 国家扶持和培育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粮食生产,鼓励其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三章 粮食生产 第二十八条 国家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对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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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粮食储备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四章 粮食储备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政府粮食储备体系。政府粮食储备分为中央政府储备和地方政府储备。政府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四章 粮食储备 第三十条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建立...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四章 粮食储备 第三十一条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保证政府粮食储备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四章 粮食储备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鼓励家...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四章 粮食储备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及质量检验能力建设,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加强政府粮食...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四章 粮食储备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粮食储备情况列为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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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粮食流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五章 粮食流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健全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保障粮食经营者公平参与市...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五章 粮食流通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仓储、物流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组织建设与本行政区域粮食...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五章 粮食流通 第三十七条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五章 粮食流通 第三十八条 为了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粮食生产者利益,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根据粮食安全形势和财政状况,决定对重点粮食品种...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五章 粮食流通 第三十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特定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五章 粮食流通 第四十条 粮食供求关系和价格显著变化或者有可能显著变化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权限采取下列措施调...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五章 粮食流通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
第六章 粮食加工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六章 粮食加工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粮食加工业发展,重点支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发展粮食加工业,协调推进...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六章 粮食加工 第四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粮食加工结构优化,增加优质、营养粮食加工产品供给,优先保障口粮加工,饲料用粮、工业用粮...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六章 粮食加工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布局粮食加工业,确保本行政区域的粮...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六章 粮食加工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多种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鼓励粮食主销区的企业在粮食主产区建立粮源基地...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六章 粮食加工 第四十六条 国家支持建设粮食加工原料基地、基础设施和物流体系,支持粮食加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第七章 粮食应急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七章 粮食应急 第四十七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粮食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应急体系建...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七章 粮食应急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七章 粮食应急 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异常波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七章 粮食应急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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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七章 粮食应急 第五十一条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终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八章 粮食节约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八章 粮食节约 第五十二条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引导激励与惩戒教育相结合的机制,加强对粮食节约工...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八章 粮食节约 第五十三条 粮食生产者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和生产作业管理,减少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环节的粮食损失和浪费。...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八章 粮食节约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运用先进、高效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设施设备,减少粮食损失损耗。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八章 粮食节约 第五十五条 国家推广应用粮食适度加工技术,防止过度加工,提高成品粮出品率。
国家优化工业用粮生产结构,调控粮食不...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八章 粮食节约 第五十六条 粮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储存、运输、加工等管理制度,引导消费者...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八章 粮食节约 第五十七条 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本单位食堂的管理,定期开展节约粮食检查,纠正浪...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粮食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粮食安全风...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国家完善粮食生产、储存、运输、加工标准体系。粮食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有关标...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粮食生产经营场所...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具体实施对省、自治区...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外商投资粮食生产经营,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粮食生产经...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粮食应急状态发生时,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有关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种子、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反食品浪费、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