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四章 粮食储备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四章 粮食储备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鼓励有条件的经营主体为农户提供粮食代储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