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四章 粮食储备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四章 粮食储备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粮食储备情况列为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