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四章 粮食储备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四章 粮食储备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及质量检验能力建设,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加强政府粮食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