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二条 国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禁止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禁止在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范围。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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