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二条 国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禁止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禁止在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范围。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