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八章 粮食节约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八章 粮食节约 第五十七条 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本单位食堂的管理,定期开展节约粮食检查,纠正浪费行为。
有关粮食食品学会、协会等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节约粮食、减少损失损耗的相关团体标准,开展节约粮食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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