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粮食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粮食安全风险评估,健全粮食安全信息发布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粮食安全信息。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