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四章 粮食储备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四章 粮食储备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政府粮食储备体系。政府粮食储备分为中央政府储备和地方政府储备。政府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
中央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和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总量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政府粮食储备的品种结构、区域布局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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