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三章 粮食生产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三章 粮食生产 第二十七条 国家扶持和培育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粮食生产,鼓励其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国家支持面向粮食生产者的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鼓励和引导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粮食生产集约化。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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