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三章 粮食生产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三章 粮食生产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鼓励农业生产者种植优质农作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并加强建设和管理,引导农业生产者种植目标作物。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