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采取措施引导复耕。家庭承包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通过组织代耕代种等形式将撂荒地用于农业生产。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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