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质量和种植用途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调查和监测评价,采取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等措施,提高中低产田产能,治理退化耕地,加强大中型灌区建设与改造,提升耕地质量。
国家建立黑土地保护制度,保护黑土地的优良生产能力。
国家建立健全耕地轮作休耕制度,鼓励农作物秸秆科学还田,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支持推广绿色、高效粮食生产技术,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永续利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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