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五章 粮食流通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五章 粮食流通 第三十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