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五章 粮食流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五章 粮食流通 第三十八条 为了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粮食生产者利益,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根据粮食安全形势和财政状况,决定对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政策性收储。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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