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五章 粮食流通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五章 粮食流通 第三十七条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报送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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