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五章 粮食流通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五章 粮食流通 第三十七条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报送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