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粮食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
单位、个人有权对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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