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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