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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