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毁坏粮食作物青苗价值五倍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