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六章 粮食加工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六章 粮食加工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多种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鼓励粮食主销区的企业在粮食主产区建立粮源基地、加工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等,促进区域粮食供求平衡。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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