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八章 粮食节约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八章 粮食节约 第五十三条 粮食生产者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和生产作业管理,减少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环节的粮食损失和浪费。
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
国家鼓励和支持推广适时农业机械收获和产地烘干等实用技术,引导和扶持粮食生产者科学收获、储存粮食,改善粮食收获、储存条件,保障粮食品质良好,减少产后损失。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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