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七章 粮食应急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七章 粮食应急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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