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