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